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村**队**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覃某甲受其表妹邀约与蒙某甲等人到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大道“TATA酒吧”旁龙某某的门面与谭某某、覃某丙、蒙某乙等人一起喝酒。2020年5月4日凌晨,覃某甲、蒙某甲喝酒多后,龙某某等人就叫覃某甲、蒙某甲离开,覃某甲、蒙某甲回去后不服气,遂于次日凌晨1时许返回龙某某的门面处与蒙某甲的几个朋友一起对谭某某、覃某丙、蒙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谭某某、覃某丙、蒙某乙受伤。打架过程中,蒙某甲手持匕首。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未达到轻微伤;覃某丙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蒙某乙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蒙某甲现均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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