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6********,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21日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丙,俗名“日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9********,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8********,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韦某甲、覃某丁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韦某甲三人经商量,由韦某甲驾驶其牌号为桂M****0的面包车窜到东兰县大同乡民和村板娄屯,由韦某甲负责放风,覃某甲、覃某丙两人将覃建锋养殖在其家鱼塘旁边的4个蜂箱搬上车;随后,三人又驾车窜到东兰县大同乡民和村板来屯,将覃介领养殖在路边的3个蜂箱盗走,拿到韦某甲家藏匿,并采割蜂箱内的蜂蜜后。当日中午12时许,覃某甲等人以每个蜂箱(包括蜂王和蜂群)300元卖给坡豪养生书院老板呼顺利,获得赃款1800元。覃某丙分得700元,韦某甲分得4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7个蜂箱及蜂蜜价值7300元。
2、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开摩托车窜到长乐镇纳标村纳标小学附近,将覃敏养殖在其鱼塘边的1个蜂箱拿到纳标小学路边收藏,并打电话叫被告人覃某丙来接,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到纳标小学接应,将所盗得的蜂箱拿到覃某丙家收藏。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个蜂箱及蜂蜜价值850元。
3、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经商量,由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纳雄村拉当下屯,将韦礼校养殖在路旁树林中的2个蜂箱拿上车;随后,两人继续驾车窜到长乐镇纳雄村纳雄屯,将覃强养殖在自家菜园内的3个蜂箱拿上车,连夜拉到覃某丙的家。当天,覃某甲、覃某丙采割蜂蜜后,将蜂箱(包括蜂王和蜂群)运到坡豪养生书院卖给呼顺利,获得赃款1800元。覃某丙分得1000元,覃某甲分得8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个蜂箱及蜂蜜价值4250元。
4、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韦某甲经事先商量,由韦某甲驾驶其牌号为桂M****0的面包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纳雄村切内屯,将覃继建养殖路边的3个蜂箱盗走拿到韦某甲家楼顶收藏。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个蜂箱及蜂蜜价值2550元。
5、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经商量,由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长乐村红星屯,将吴秀雄养殖在自家房屋周围的7个蜂箱盗走。覃某甲将盗得蜂箱内的蜂蜜采割后,于次日以每个蜂箱(包括蜂王和蜂群)300元的价格卖给呼顺利,获得赃款2100元。覃某甲分得1700元,覃某丙分得4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7个蜂箱及蜂蜜价值6060元。
6、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覃某甲、韦某甲驾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长乐村红星屯采点欲盗窃蜂箱时,趁四周无人,将吴秀雄的一只看家狗盗走。事后,覃某甲将盗所得的狗拿到东兰县大同乡天然村其家藏匿。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狗价值836元。
7、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韦某甲经商量,由韦某甲驾驶其牌号为桂M****0的面包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板登村提下屯路口附近,将胡宗森养殖在路旁的5个蜂箱盗走,拿到韦某甲家收藏。6月3日,将所盗得的蜂箱采割得的10斤带蜂巢的蜂蜜卖给东兰县水利局退休职工韦建忠,获得赃款700元;6月5日,覃某甲、韦某甲将采好的20斤蜂蜜卖给坡豪养生书院老板呼胜利,获得赎款2000元。6月10日覃某甲、韦某甲将已采割蜂蜜的蜂箱(包括蜂王和蜂群)以每个300元的价格卖给坡豪养生书院老板呼胜利,获得赃款27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个蜂箱及蜂蜜价值4140元。
8、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经商量,由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窜到东兰县隘洞镇三号桥附近,将梁志兵养殖在龙眼果场内的5个蜂箱盗走。当天,覃某甲、覃某丙采割蜂蜜后,将蜂箱(包括蜂王和蜂群)卖给坡豪养生书院老板呼顺利,获得赃款21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个蜂箱及蜂蜜价值4140元。
9、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经事前商量,由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窜到东兰县隘洞镇三号桥附近,将梁汉谋养殖在路旁的3个蜂箱盗走,拿到覃某丙家楼顶藏匿。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个蜂箱及蜂蜜价值2440元。
10、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经商量,由覃某丙驾驶其牌号为桂A****Y的传祺SUV车窜到东兰县隘洞镇纳乐村江平屯,将岑福荣养殖在二级路旁的2个蜂箱盗走。 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个蜂箱及蜂蜜价值1700元。
1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覃某甲路过东兰县长乐镇更乐村弄雄屯,发现蒙灵新、蒙东新一楼羊圈内饲养有山羊,便心生盗窃的念头。为顺利实施盗窃,覃某甲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旧柳微车并拆除后排座椅进行改装,还购买了用于拴羊绳子放在车上备用。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被告人覃某丁驾驶其购买的柳微车窜到东兰县长乐镇更乐村弄雄屯,由覃某丁在旁放风,覃某甲潜入蒙东新家一楼羊圈内,将3只山羊拉到柳微车上放后,又潜入蒙灵新家一楼羊圈,将10只山羊牵上柳微车,两人连夜拉到巴马县城,将盗得的13只山羊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得赃款6000元。王某某明知该山羊来路不明而低价购买。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3只山羊总价值为13120元人民币。
12、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被告人覃某丁开柳微车窜到东兰县花香乡和平村弄坤屯,由覃某丁负责在旁边放哨,覃某甲潜入韦福尧家羊圈内,将三只山羊牵上柳微车,连夜将盗得的3只山羊拉到巴马县城低价卖给王某某,获得赃款4100元。王某某明知该山羊来路不明而低价购买。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为49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覃某丙、韦某甲、覃某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低价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韦某甲、覃某丁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7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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