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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等4人诈骗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8********,布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5********,布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0********,布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丁,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0********,布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在荔波县**街道**村**组的**山(地名)集体土地上种植果树和建设养殖场,2016年荔波**扩建项目征用**山,在项目部工作人员测量土地时,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四人谎称他们在**山种植果树及建设养殖场的集体土地是他们四人名下的土地,政府工作人员遂把**山**大寨*、*、*、*组19.8亩(编号B**)的集体土地测量登记在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四人的名下。2018年5月25日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到荔波县**扩建项目部签字领取19.8亩的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400593.6元后平分。案发后,四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期间已全部退回脏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征地工作人员虚构征用土地权属骗取集体土地补偿款400593.6元,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号码1359540****。

2.被告人覃某乙,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号码1388542****。

3.被告人覃某丙,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号码1398578****。

4.被告人覃某丁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号码1376547****。

5.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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