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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覃某乙、谭某某、廖某某诈骗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5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乡**街**号。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号。2015年11月17日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1月2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号,2016年犯诈骗罪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县**乡**村**屯**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西忻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廖某某、覃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被告人廖某某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仁联村百龙桥公路附近,以合伙做电池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韦某某现金1465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被告人谭某某窜到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甘村村思秧屯路口,以合伙做电池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舒某某将现金10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3、2018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乙伙同被告人覃某甲窜到广西忻城县大塘镇六安村路口,以收购旧版钱币为名,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50000元人民币及华为智能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被告人廖某某窜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太平村山冲屯公路边,以收购电子产品为由,骗取受害人黄某乙现金40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14日18时,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窜到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怀道村路口,以合伙做芯片生意为由,骗取受害人王某某现金38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廖某某、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伪造事实,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韦某某、舒某某、卢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廖某某、覃某乙现羁押于都安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起诉意见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廖某某、覃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廖某某、覃某乙审查起诉阶段审讯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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