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覃圣贵,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朝付,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圣贵、覃朝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9日晚,覃某丙(已判刑)在博白县旺茂镇民丰村大沙岭龙眼木根赌博时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并打架。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覃圣贵、覃朝付伙同覃某丙、覃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均已判刑)、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枪到博白县旺茂镇民丰村大沙岭龙眼木根赌场报复,将当时在场的李某乙、李某丁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的伤情属于重伤,残疾程度属于六级残疾,李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圣贵、覃朝付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六级残疾,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圣贵、覃朝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圣贵、覃某乙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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