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5********,壮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捕前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199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8********,壮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村**屯**号,捕前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200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二毛(在逃)驾驶摩托车到寿光市**街道**道旁盗窃受害人姚某某半挂车内现金500元、盗窃受害人王某甲半挂车内现金1500元;
2、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驾驶摩托车到昌乐县**道旁盗窃受害人王某半挂车内现金2400元;
3、2020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驾驶摩托车到寿光市**街道**道旁盗窃受害人刘某某半挂车内现金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覃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乙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