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覃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覃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覃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上述六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先由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四人于2019年11月中旬,在桂平市**镇**街市场内一猪肉档处开设了一个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十点半”的形式赌所发扑克牌点数大小的赌场,吸引周边群众前来参赌。被告人梁某乙、覃某丁见有利可图后,于2019年12月初加入该赌场。在该赌场内由被告人覃某丙负责发牌;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抽水、整理赌注;被告人梁某甲提供赌具扑克牌、凳子等;被告人梁某乙、覃某丁在赌场内参赌下注,吸引周边赌徒前来参赌。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等人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场“抽水”所得均交由被告人覃某甲保管、分发,每人平均分取“抽水”所得。2019年12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参与赌博十多人,抽水所得人民币300元、扑克牌、凳子等物。该赌场从2019年11月底开设赌场至2019年12月23日被查获,共计获利人民币13000元左右,由六被告人瓜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抽水所得人民币300元、扑克牌、凳子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甲、覃某戊、李某乙、覃某己、梁某丙、蒙某某、陆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梁某甲、梁某乙、覃某丁现被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