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6********,壮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广西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覃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4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覃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覃某乙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均为刑满释放人员。
一、2020年10月6日,覃某乙在柳州市柳南区泽松汽车租赁部以每月6000元租金的价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桂B****1的白色荣威牌越野车,后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三人于2020年10月8日下午驾乘该车辆到武宣县城,三人发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中医院附近正在建设当中的“移民大道”路边埋设有十四段路灯电缆线,就决定在此处实施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返回该处,由覃某甲利用剪钳剪断露在地面上的电缆线,三人合力扯出已经埋在地下的电缆线,共盗走570米的电缆线,并拉到柳州市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扣除6000元租车费后,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于2020年10月11日凌晨驾乘租赁车辆从平南县至武宣县武宣镇城东工业园大道佳宾路口处,利用同样的方法将埋设在地下的120米路灯电缆线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拉到柳州市以2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每人分得赃款7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于2020年10月21 El下午驾乘该租赁车辆从柳州市至广西环江县恿恩镇恩源路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地处,发现工地上有成捆的电缆线,便决定在附近等候到深夜实施盗窃。至10月22日凌晨1时许,覃某甲、覃某乙翻越围栏进入该工地,配合拉出电缆线后,由覃某甲利用剪线钳剪断9.8米电缆线,交给在围栏外面接应的黎某某,黎某某卷好电缆线后,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发现工地内有人照射电筒,就拿盗窃得的电缆线放在车上离开现场。三人驾乘小车到达柳州市柳北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车上的赃物及作案工具被武宣县公安局扣押。
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武宣城东新区中医院工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28779元,武宣城东工业园大道佳宾路口处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514元。经环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环江县第三人民医院工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1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50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骏登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甲、黎某某、覃某乙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