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布依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321997********,****,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2020年3月24日决定,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15时50分,被告人覃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哥哥覃某乙一辆牌号为贵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周覃小学往周覃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道942线28公里加500米转弯处(周覃镇变电站路口)与对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甲与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处理时,发现覃某甲和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但由于当时被告人覃某甲受伤昏迷,被送往黔南州中医院进行救治,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于是只让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周某某做呼气测试,结果为53mg/100ml;当天交警委托黔南州中医院医务人员对被告人覃某甲抽血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覃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87.96mg/100ml。经三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覃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酒精含量测试吹气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车辆及人员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覃某乙证言;
4.被告人覃某甲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
6.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478563****。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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