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桂R****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教育科技局交叉路口,与何某某驾驶的桂R****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甲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覃某甲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97.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住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联系电话:1320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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