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8********,壮族,初中肄业,个体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南宁市兴宁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酒后驾驶桂A****9号名爵牌小型汽车搭载吴某某、覃某乙沿南宁市兴宁区金桥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路口时看到交警部门查车,覃某甲停车从驾驶位坐到后排,吴某某从副驾驶位坐到驾驶位。交警部门经过检查、卡口查询和现场询问,确定驾驶员是覃某甲。经鉴定,事发时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提审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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