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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0时5分许,被告人覃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桂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象州县大乐镇元和街路段时,与韦某某驾驶的桂B*****5号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覃某甲涉嫌醉酒驾车,遂依法带其至医院抽血取样送检。后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覃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67mg/l00mL。2020年2月3日,象州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住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92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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