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6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村**巷**号。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覃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覃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覃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盗抢记录查询、户籍和前科查询情况等;
2.证人余某甲的证言与辨认;
3.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现场平面图、现场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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