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因多次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驾车带吸毒人员覃某乙、官某某在宜昌市找“梅姓男子”(身份不明)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返回家中,在三楼客厅容留覃某乙、官某某吸食了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其家中三楼客厅,容留“梅姓男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又在家中三楼客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覃某乙、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东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大道**号家中,联系电话166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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