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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壮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住武宣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已判刑)在思灵镇朝东村开设赌场。该赌场有多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布设赌场,有人专做“活利”负责发牌,有人负责“抽水”,有人负责维护赌场的秩序,有人负责带路、放哨。该赌场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思灵镇朝东村为中心,在村的四周不断变换赌博地点,连续开了十多天,覃某甲、覃某乙从中“抽水”非法获利9万。2020年4月30日,该赌场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当场查获32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41,300元,赌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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