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宁市西乡塘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乡**村**屯**号)。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20年11月2日重新受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覃某甲在明知“风雷短信”是一款可以连续向固定对象发送垃圾短信的程序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王某某、杨某某等23人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258元。经鉴定,“风雷短信”程序未经授权调取多个政府网站短信接口,对外提供有偿的云呼功能。
归案后,被告人覃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及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北亚康成(北京)科技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出具的侦查实验笔录;
8.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覃某甲型号为1713-A01的360 手机提取录像等试听资料、被害人金某某提供的日志和短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提供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功能的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成
检察官助理:顾 婧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硬盘和笔记本电脑扣押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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