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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84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M1酒吧与被害人覃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覃某甲与谭某丙(另作处理)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覃某乙,将覃某乙的头部、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乙外伤致腰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无视国,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0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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