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覃某甲,外号“**”,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荔蒲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酒后到被害人覃某乙家中看电视,见其母亲及覃某丙、廖某某也在看电视,覃某甲便对覃某乙母亲说“十奶,别看电视了,去睡觉了。”覃某乙的母亲说“我看我家的电视,不关你事的。”覃某乙在一旁说“这不关你的事,从我屋出去,别在这看了。”随后覃某甲离开了覃某乙的家。不一会,覃某丁看到覃某甲就拿了一把菜刀过来,就说“**”拿了一把刀过来了。覃某丙与另一村民听到后拦住覃某甲说“你拿菜刀干什么?别搞事,把刀给我,不要闹。”这时覃某乙、廖某某出来看情况,覃某甲拿着刀上前朝覃某乙的面部砍了一刀,覃某丙等人见状上前拦阻并抢下了覃某甲手上的刀,覃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0月9日在荔浦市**镇**村**屯**号房屋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医院治疗资料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覃某丁、覃某丙的证词;4、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持刀故意砍伤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世荣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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