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覃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村民委**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组)与**镇**村民委**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组)、**镇**村民委**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组)因位于**水库以东的**岭、**岭一带共473.8亩的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甲组于2012年4月24日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月12日作出处理决定(鹿政处〔2013〕11号),*甲组不服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决定(鹿政发〔2014〕4号),撤销了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鹿政发〔2013〕11号处理决定。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鹿政处〔2015〕3号《鹿寨县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撤销1983年1月29日鹿寨县人民政府核发给第三人*甲组黄某某、覃某乙等七户的《社员自留山证》;二、*甲组的第2405号《山界林权证》以本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林地权属界限进行修正;三、将473.8亩争议林地的权属确权归**一、二组集体共同所有,林地内的马尾松归**一、二组集体共同所有,湿地松归县、乡、村联营所有,杉树、黄栀子、竹子、油茶树归*甲组种植该林木的村民所有,*甲组村民种植的林木在本处理决定生效后一年内由种植的村民自行处置完毕后将林地交由**一、二组集体经营管理,若逾期不交出林地的由林地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组不服鹿政处〔2015〕3号《鹿寨县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维持鹿政处〔2015〕3号《鹿寨县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的决定,*甲组因不服鹿政处〔2015〕3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1日作出判决驳回*甲组的诉讼请求,*甲组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法于2016年5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驳回*甲组的再审申请。2017年3月17日翁儒平与*乙组签订位于六龙岭的马尾松、湿地松林木销售合同,之后翁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请工人进场砍伐。*甲组村民覃某乙等人以林地仍有争议和翁某某等人砍伐时损毁了*甲组村民所种植的其他作物为由,覃某乙带头于2018年3月24日早上去阻拦运输木头的车辆,当日鹿寨县公安局派警至现场处置,民警对拦路的村民进行了规劝,但村民并未让路离开。过后*甲组的村民小组长覃某丙召集本组村民去他家开会,会议决定只有老板赔偿了青苗费才给走。平时由陈某甲负责看是否有拉木头的车子出来,为了防止司机夜晚去开车,覃某丁还把他的拖拉机开去堵路。2018年3月24日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覃某甲与覃某丙、覃某乙、覃某丁、陈某甲、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覃某戊、黄某乙等人在本屯路口通过用拖拉机或在运输车辆前面站、坐等形式对运输该地的木头车辆进行拦截,拒不让路,致使翁某某等人砍伐的332.065吨木材滞留在山上不能及时运出销售。在被拦期间翁某某等人多次报警,鹿寨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30日,4月2日、3日、4日、7日、8日、10日、12日、13日、25日派警到现场进行规劝和警告。
另查明,覃某乙于2018年3月27日向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及本屯的黄某丙、陈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种在**镇**村**岭北边的茶子树、竹子、杉树被人修路勾毁。鹿寨县森林公安局聘请鹿寨县锋晟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8到现场进行调查勘测,并于同月10日作出调查勘测结果(调查结果为总面积0.74公顷。被挖倒杉木74株,总蓄积量2.0015立方米,总出材量1.2594立方米。砍伐油茶总数181蔸,砍伐黄栀子总数39蔸,被挖起竹子总数12丛。被砍树压伤总数油茶10蔸;黄栀子4蔸。)。于同月16日委托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林木进行价格鉴定,同月27日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毁林木价值12607元。
再查明,被告人覃某甲于2018年5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2019年6月5日7时在广东省**火车站进站口被南宁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因不服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结果,借故生非,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