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3118,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现住阿根廷布谊诺斯埃利斯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5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在石门县城“网中网”网吧上网时与覃某乙(已判刑)因上厕所发生口角,覃某乙邀人赶至网吧楼下将王某甲打了一顿,王不服气,遂至“笑傲江湖”网吧找来龙某某等人,返回“网中网”网吧后与覃某乙、江某某(已判刑)、伍某某、陈某某发生斗殴,致伍某某、陈某某被砍伤。为此,江某某、覃某乙等人对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7年5月20日下午2时许,江某某得知王某甲正在石门县火车站站台的消息后,邀约覃某乙等赶往石门县火车站。江某某等人在途径候车室遇见了在此候车的王某乙(已判刑),便将自己欲去站台找王某甲报复的事告诉了王某乙,王某乙随即电话邀约余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均已判刑)纠集人马赶往现场。被告人覃某甲在伍某某养伤的珍梅旅社房间床下找来一把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的砍刀,并带着刀赶至石门县火车站站台,与江某某、覃某乙、雷某某等人汇合后将砍刀交给江某某,随后几人在站内寻找王某甲。王某甲发现此情况后拔腿就跑,江某某等人就追赶王某甲,雷某某先上前将其扑倒在地,随后覃某甲、覃某乙等人对其拳打脚踢,江某某持刀朝王某甲身上击打多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脾脏破裂,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伙同江某某、王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某甲受邀约参与作案,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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