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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寨县**镇**村**屯**水库旁的**岭砍伐自己的桉树,并雇请覃某乙、吴某某、蔡某某的车辆将砍伐的木材外运至鹿寨县城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3万元。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岭滥伐林木数量进行鉴定,滥伐林木面积7.2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60.33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覃小球,男性,1988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0612501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四排镇龙团村寨额屯13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小球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告人覃小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寨县四排镇龙团村寨额屯社龟水库旁的朝金岭砍伐自己的桉树,并雇请覃用祝、吴明、蔡衡富的车辆将砍伐的木材外运至鹿寨县城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3万元。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朝金岭滥伐林木数量进行鉴定,滥伐林木面积7.2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60.33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小球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覃小球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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