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覃某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购买了种植在琼海市**镇**村委会往**方向公路边的一片橡胶林。购买林木后第三天,被告人覃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锯手杨某某、拖拉机司机陈某某和两名民工擅自将所购买的林木砍伐,并将砍伐出来的木材运至被告人覃某甲本人的槟榔加工点用于烧火烘烤槟榔果。经鉴定,被伐橡胶树79株;立木蓄积量为16.719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甲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补种了槟榔,经现场测量和清点,补种林木面积2.4亩,共成活411株。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覃某甲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拖拉机一辆(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调查何某某林木被砍伐案相关材料的复函、关于调查林木权属的复函、字条、关于覃某甲补种林木检查验收情况的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调查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6.71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 阳 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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