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请人对自家种植在**镇**村覃某乙家旁边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的林木面积、蓄积量和出材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树,面积为0.25公顷(3.75亩),蓄积量为32.769立方米,出材量为21. 9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 梁 沟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覃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款3000元暂存本院赃款专用帐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