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在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覃某甲雇请覃某乙及两位贵州籍的人帮其到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闹山果”(地名)和“汝瑶”(地名)砍伐杉木,后覃某甲将造材好的杉原木运输到本自治县东兴镇街上出售。经鉴定,覃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闹山果”杉木,面积为0.2255公顷(3.3825亩),蓄积量为15.5525立方米,出材量为10.7974立方米;砍伐“汝瑶”杉木,面积为0.03公顷(0.45亩),蓄积量为2.2047立方米,出材量为1.59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件来源系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在工作中发现,经审查于同年8月21日立案。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证实覃某甲的身份情况,与上述认定一致。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覃某甲接到森林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系统查询未发现覃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
(5)环江县林政资源工作站于2020年8月21日提交的证明一份:证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在环江县东兴镇龙城村7林班山界内,被砍伐的两块杉木林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2.证人证言
证人覃某乙证言:证实2018年,覃某甲雇请我到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对面的山坡帮他砍伐两块杉木林,并我带到两块杉木林指认界线,后我去帮覃某甲砍伐时还找了两位贵州籍的男子一起去砍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覃某甲供述:证实2018年9月份左右,我雇请覃某乙帮我砍伐位于本屯“闹山果”和“汝瑶”两块杉木林的杉木,我带覃某乙到两块林地看界线,由覃某乙找砍工到伐区帮我砍树,后听说覃某乙讲其还请得两个人跟他一起砍伐。砍伐后留在伐区自然风干,过几个月后我自己造材,后运输到东兴街桥头出售。我雇请覃某乙砍伐的这两块杉木林是无证砍伐的。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覃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覃某甲滥伐林木的具体位置为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闹山果”坡和“汝瑶”坡。
(2)覃某乙的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证实其帮覃某甲砍伐的林木的具体位置为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闹山果”坡和“汝瑶”坡。
5.鉴定意见
证实覃某甲滥伐林木的位置有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闹山果”坡一块,该采伐林木地块涉及环江县东兴镇龙城村7林班9小班内,伐区采伐树种为:杉木,伐区面积为:0.2255公顷(3.3825亩),采伐杉木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5.5525立方米,出材量为:10.7974立方米。及位于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龙昂屯“汝瑶”坡一块,该采伐林木地块涉及环江县东兴镇龙城村7林班6小班,伐区树种为:杉木,面积为:0.03公顷(0.45亩),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2.47立方米,出材量为:1.5983立方米,总面积为:0.2555公顷(3.8325亩),总蓄积量为:17.757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3.00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而且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钰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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