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田某某、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蒲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批复同意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电站110kv**线迁改工程。杭标公司委托覃某甲全权办理该线路迁改工程所有事宜并负责现场施工。在新建铁塔和线路架设完毕后,2020年10月19日,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6:30分停电至10月24日20:00分恢复供电。2020年10月20日左右,覃某甲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城东电厂盖章的《关于**110KV改建线路伐木申请》到蒲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砍伐树木,因手续不齐未申请到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10月23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覃某甲安排施工人员覃某乙(不予起诉)、田某某(不予起诉)、罗某某(不予起诉)对该线路新建铁塔之间不符合电力保护要求高度的树木予以砍伐。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木共计79株,其中冬青树18株,枫香树7株,马尾松54株,被伐林木蓄积共计20.4257立方米,材积12.09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砍伐林木蓄积20余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登银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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