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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南丹县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其购买的位于南丹县**乡**村**屯“**坡”和“高某某”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覃某甲所砍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和杂木,砍伐面积为0.54公顷,林木蓄积量为40.39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乡**村**屯10号,联系方式1770788****,保证人覃某乙1877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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