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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2********,壮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至24日期间,覃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屯的覃胜某、覃军某及一个绰号叫“熊某某”的男子帮忙砍伐其种植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岭”的马尾松。经广西蓝顿林业设计有限公司调查、测算,被伐马尾松为0.23公顷(3.45亩),株数为116株,蓄积量为36.3775立方米,出材量24.58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姚婵娟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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