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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03年6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由桂平市公安局逮捕执行。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已判决)于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在桂平市**乡**村**屯路边,由覃某乙动手,被告人覃某甲放风,将受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覃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保修卡、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证人覃某乙证言,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有珍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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