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盗窃罪,2019年9月11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与陈某甲(另案处理)、覃某乙(已起诉)在陈某甲家中商量实施盗窃,后覃某乙驾驶桂G****8白色马自达小轿车搭载陈某甲、覃某甲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华侨农场附近的“**废旧回收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场地内堆放有装好的铁制扣件及电缆线等物品且无人看守,三人即将该公司的9袋扣件(共450个)、180斤铜芯电缆及1台柴油机机头装上轿车盗走,后将所盗物品销售给一废旧回收店得款约800元三人平分。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公司被盗的450个扣件、180斤铜芯电缆及1台柴油机机头价值人民币4950元。
2.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外出回到来宾市兴宾区维林新城三巷*号其所租楼房,途经四楼时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家房门未上锁,即拉开房门进入房间内,趁陈某乙熟睡之机盗走一台白色VIVO X7手机及一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11.5元、越南盾1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陈某乙醒来发现钱包手机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在覃某甲租房内查获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被盗的白色VIVO X7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另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会顺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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