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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再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甲看见其家对面覃某乙家(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之二)无人在家,后覃某甲翻墙进入覃某乙家院子,在院内的面包车上找到一串钥匙,用钥匙开门进入覃某乙家中,将一房间衣柜里的金链子一条、银链子一条、玉手镯一个、客厅内的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盗走。后覃某甲将玉手镯和首饰盒丢弃在离其家约100米远的工地内。次日覃某甲把金链子、银链子、华为平板电脑销赃得到930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覃某甲在柳江区**镇**街**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覃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共计1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被告人覃某甲具有累犯、如实供述、全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覃某甲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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