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村**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绍合,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村**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 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黄某某、罗绍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黄某某、罗绍合经共谋后,共同在忻城县**乡**村**屯对面山脚下鱼塘边的彩钢瓦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徒以抛铜钱猜正反面确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覃某甲等四人提供场地和赌具,在开场时参赌哄抬人气,并雇请人员开车接送赌徒、为赌场放哨、在赌场上找补钱和抽打水钱。该赌场每天下午和晚上开赌两场,每场吸引十几至二十几名赌徒参与赌博。前四天一共抽水渔利35000多元,由覃某甲保管和分配,扣除开支后覃某甲、黄某某、罗绍合各分得约3000元,覃某乙占股两份,分得6000元。2020年6月22日晚上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覃某乙、罗绍合及部分参赌人员。覃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向忻城县公安局上缴6月22日下午开设赌场的抽水费和赌资共10138元,其中4000元抽水费于2020年10月22日由公安机关存入本院赃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黄某某、罗绍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黄某某、罗绍合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花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黄某某、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罗绍合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