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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城**街**座**。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覃某甲通过渠道购买飞利浦牙刷头以及其它配件,在其开设的两个淘宝店铺:**商贸和qzw****上发布销售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将涉案牙刷头销售,谋取利益。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去到被告人覃某甲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城**街**座**号的住处,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并现场起获了飞利浦牙刷头、外壳、机芯、充电器等物品。经鉴定,查获飞利浦电动牙刷头中有四种型号(型号分别为:HX6011、HX6013、HX6063、HX6073,均印有飞利浦商标)并非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或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上述产品系侵犯非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统计,2013年12月18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覃某甲已销售出的上述四款飞利浦电动牙刷头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7224元。起获的上述四款牙刷头的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19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牙刷头等物证;2.淘宝店账号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覃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未授权声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册七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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