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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盗窃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覃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排**庄**号,住南宁市上林县**镇**排**排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系**镇**村**食府员工,住该食府员工宿舍内。2020年11月14日8时许,覃某在员工宿舍内趁老板肖某某洗漱之际,进入肖某某房间,拿走肖某某黑色挎包内的一百面额现金5500元,随后被告人覃某带上行李坐车离开西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覃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竹英  

            检察官助理 罗  盼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壹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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