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覃沛东,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现住址柳州市柳北区**栋**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3月2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8月1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9月1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2月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沛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覃沛东经预谋后到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二妇幼医院门口路边,将证人蒋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8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20180315768,电机号:1000W1802397125,登记车牌号:桂B****0,登记所有人:冯某某)盗走。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推至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双冲桥头“专修大货车电瓶线路”门口接电源线时,被前来寻找被盗电动车的被害人阳某某证人蒋某某发觉,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沛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沛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沛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沛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覃沛东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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