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覃泽任,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泽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覃泽任乘坐同案人(一名男子,在逃)驾驶的摩托车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天乐网吧,开车的同案人在楼下等候,被告人覃泽任进入天乐网吧,乘89号机的被害人邓某某不备之机,扒窃了其左边衣服口袋的银蓝色0PP0rl5X手机1台;乘222号机的被害人李某某趴在桌子上睡着之机,扒窃了其放在桌面上的蓝色vivo手机(型号z3)1台,后行出天乐网吧,在天乐网吧门口乘坐同案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上述涉案的蓝色vivo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34元,银蓝色0PP0rl5X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024元。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覃泽任到花山派出所配合传讯工作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泽任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陈述;6.被告人覃泽任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泽任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泽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水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泽任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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