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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狗贵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覃狗贵,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1月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狗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覃狗贵步行至双清区**院住院部4楼,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5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覃狗贵在邵阳市**医院第一住院部1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台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狗贵的供述;4、价格认证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狗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狗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覃狗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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