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覃秋华(绰号“老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贵武(绰号“山猪”、“阿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浩时(绰号“三哥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秋华、饶贵武、饶浩时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覃秋华、饶贵武、饶浩时伙同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饶某丁(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藤县**镇**村**顶(地名)山顶熬制麻黄草水,生产制毒物品。覃秋华、饶贵武、饶浩时等人将购买的胶桶、燃气、草酸、氢氧化钠、海盐等物品,以及存放于**镇环城路附近仓库的麻黄草运至大平顶山顶后,利用锅炉、燃气、麻黄草以及草酸等化学物品熬制麻黄草水。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藤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山顶,发现被告人饶浩时等人正在熬制麻黄草水。随后,公安民警将欲从现场逃跑的饶浩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装有黑色液体的白色胶桶15桶,麻黄草疑似物70包(净重3480千克),盐酸一瓶以及麻黄草疑似物残渣,氢氧化钠,草酸,海盐,提炼麻黄草水的工具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其中11桶黑色液体(净重8847.4千克)、麻黄草疑似物和残渣均检出麻黄碱,其中液体麻黄碱含量为0.02%-0.25%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秋华、饶贵武、饶浩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检察官助理:唐荣桂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秋华、饶贵武、饶浩时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三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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