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覃美琳,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美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覃美琳在其租住的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188号2栋2单元502号房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覃美琳在该房内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谭某甲、谭某乙、江某某、韦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文某某、覃某某等人,缴获赌博用的工具电脑一台、赌资共计30220元人民币。经查,被告人覃美琳当日接受赌博投注共645笔,总投金额人民币65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美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娜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美琳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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