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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致富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覃致富(绰号:“大宝”),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地区**路**号。2006年、2007年、2009年分别因扒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2010年12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致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覃致富至本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LG2层地铁10号线与商场通道处,趁被害人倪某某不备,窃得倪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华为牌Mate30 Pro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14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覃致富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笔录、调取证据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覃致富扒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覃致富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覃致富的前科劣迹情况。

4.被告人覃致富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54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致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朱陆奇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覃致富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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