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覃荣,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3********,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荣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覃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在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的**公司包装部上班,负责对成品眼镜进行包装,其于2019年3月4日开始在上班期间,利用其经手对眼镜进行包装时,乘无人发现之际,多次盗窃该公司生产的成品**眼镜(眼镜品牌为**),至案发时,覃某某共盗窃该厂成品眼镜354副(眼镜型号数量分别是:**有54副、**有50副、**有50副、**有200副),结合鉴定意见,被盗眼镜价值人民币544294元。被告人覃荣在明知覃某某转卖给其的眼镜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以每副眼镜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覃某某予以收购,经调取覃某某和覃荣之间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交易流水,两人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覃荣向覃某某转账购买眼镜的金额为人民币50930元,被告人覃荣将从覃某某处购买的眼镜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案发时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被害公司发现覃某某有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3日在覃某某身上检查出该厂被盗的**眼镜一副,后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覃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覃荣于2020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荣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曦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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