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覃道腊(自报姓名),男,1976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道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覃道腊携带一把镊子和一把伸缩雨伞从其位于惠州市仲恺区嵩山村的住处乘车到惠东县大岭街道水果市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日7时55分,覃道腊发现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停留在一家肉丸档买菜,其随即上前,以伸缩雨伞作掩护,用镊子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一部黑色VIVO 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道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道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道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道腊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三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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