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告人覃锦汉,男性,绰号阿乙,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4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民委员会**路**村**8号,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起诉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覃锦汉伙同被告人姚某某、以及林某某(另案处理),由林某某扮演医生,姚某某扮演老师,覃锦汉扮演卖药男子,由林某某对被害人伍某某谎称其知道有一种药材能够治疗伍某某身体的疾病,在得到被害人伍某某的信任后,将其带到阳山县碧桂园首府对面路口的位置,由覃锦汉将药材卖给被害人伍某某,骗得人民币5100元。
2019年7月11日晚上,阳山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玉君旅店将覃锦汉、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摘抄报案记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锦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判处一年二年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附:
1、被告人覃锦汉、姚某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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