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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长国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覃长国,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1年1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长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覃长国窜至广汉市连山镇绵远路东一段巷子内百乐园茶馆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F8****的红色宝骏牌汽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敲碎后开门进入车内,将车主张某某存放在驾驶室扶手箱内的860现金盗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覃长国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长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长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长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长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长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长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永军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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