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12号
被告人覃雪宽,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镇**村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雪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覃雪宽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路**巷**号**网吧上网,见坐在**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华某某将一台小米牌9型手机(约价值1997.50元)放置在电脑桌面上,后趁华上网不注意,将其小米牌9型手机盗走。得手后,覃雪宽等三人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16时许在本市**镇**社区一出租屋将覃雪宽抓获,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雪宽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雪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雪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雪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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