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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覃靠,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2000********,壮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号。被告人覃靠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覃靠通过自己的QQ号254457****(昵称:“**”)下载并非法上传“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文档至其所在的QQ群23789****(群昵称:“**”),供群内人员下载使用。经检查,文本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形式)999998条,其中灌南籍公民个人信息899条。

被告人覃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覃靠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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