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覃顺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机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顺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覃顺德窜至娄底市娄星区征稽处附近一图文店外,盗窃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800元黑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士摩托车。覃顺德将车骑往株洲准备销赃,后在株洲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上述涉案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聂某某。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覃顺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票、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覃顺德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顺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顺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顺德系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覃顺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顺德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覃顺德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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