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77号
被告人覃颖承,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村**号。2019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颖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覃颖承去到本市清溪镇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覃颖承去到本市本市清溪镇铁松路123号后,盗走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415.36元)。作案后,覃颖承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覃颖承去到本市清溪镇鹿湖东路446号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雷致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280元)。作案后,覃颖承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20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覃颖承去到本市清溪镇重河石田路21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750元)。作案后,覃颖承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6月15日将覃颖承抓获归案。经统计,覃颖承盗窃三次,涉案金额约344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盛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覃颖承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颖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颖承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颖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颖承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颖承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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