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角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角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 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 “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角某某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2020年7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时代尊城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角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角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检察官助理:凌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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