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解光应,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街道**路**号**广场**座**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押解回邢台后因入看需要做两次核酸检测,于2020年6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光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解光应在闲鱼网站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潘某某与其联系,解光应谎称自己直接对接厂家拿到的是一手货源,后潘某某向其订购了总价值62310元的N95口罩。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潘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瑞星苑小区的家中先后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共向解光应转去了62310元的购买口罩款。后解光应通过闲鱼网站从上海市普陀区汪某某处花5000元购买了2750个一次性口罩,汪某某在闲鱼网站发布时写明了出售一次性口罩,并按照解光应的要求发给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大药房的陈某某(收货地址系潘某某提供)。2月4日陈某某收到一次性口罩后,告诉潘某某收到的是一次性口罩,后潘某某联系解光应,解光应称可能是发错货了,让潘某某收到N95口罩后再把发错的一次性口罩退回去。当天下午,解光应的微信和电话均联系不上,也未收到向解光应订购的N95口罩。后解光应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潘某某,亦未退款,而是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和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解光应家属向潘某某退赔了6231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收到所发口罩照片一张;2.书证:解光应的户籍信息、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光应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光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解光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泽旗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解光应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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