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解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门**号。200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850元;2014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附近路边,被告人解华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期间解华用自行车锁打伤李某某,造成李某某鼻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受伤致:1.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3.鼻部皮肤瘢痕,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10月15日解华接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解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解华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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